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22.94%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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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22.94%股权
| 项目名称 | 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22.94%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5SH1000558 |
|---|---|---|---|
| 转让方名称 | 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4752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01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2-29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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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 |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5884万元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0007311999222 | |||
| 经营范围 | 加工、运输、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建设和经营液化石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二甲醚供应;工业丙烷、工业丁烷销售;开发、生产、销售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相关设备、配套用具产品、其它石油能源化工产品;液化石油气瓶、二甲醚钢瓶定期检测、槽罐车定期检测(限获相关资质的分支机构经营);代购代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燃气设备、厨房设备、洒店设备、百货、办公用品相关配套服务等。 | |||
| 标的所在地区 | 昆明市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0216571814R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2.94%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2.94%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 集团企业总部或国家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55386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10-3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22.94%股权转让的批复 | |||
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并在规定时间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完剩余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完剩余价款后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一次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完剩余价款后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报告和文件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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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 | 交纳金额(万元) | |
| 交纳开始时间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4、信息披露
| 转让底价 | 4752万元 |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01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2-29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5、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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