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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6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

业主单位: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拟在建项目地区:内蒙古 · 包头
发布:2026-05-24 07:16:51截止:2025-12-18
产品/服务:施工图设计煤气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标段招标文件预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以钢铁企业副产的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清洁能源LNG,综合考虑包钢厂区煤气平衡情况、装置经济规模、与远期产业规划的匹配性等因素,LNG 装置的规模为 10 万吨/年。降低了钢铁企业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延伸了产业链条,提高了产品附加值,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助力公司煤焦化工产业转型快速发展。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焦炉煤气制 LNG 装置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设施和厂外工程等。

设计招标范围:1.本次招标的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消防篇章、能源篇章等)、概算(具备可用于工程招标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量计价规则编制深度(最新版))、工程量清单(具备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条件,满足施工招标要求)、施工图设计(包含非标设备设计,同步采用施工图BIM设计)、提供施工现场设计服务、终版施工图等。2.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需与项目建议书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保持一致。3.项目设计概算需按照包钢PBS规则进行编码。

二、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科学和可操作性,现对《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标段》(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文件

本次公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草案)

2.投标人须知(草案)

3.评标办法(草案)

4.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案)

5.工程量清单(草案)

6.技术标准和要求(草案)

7.投标文件格式(草案)

四、获取方式

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可自即日起登录以下网站免费下载查阅招标文件草案: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五、意见反馈

1.反馈对象:所有反馈意见请提交至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反馈要求: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可签字)。

意见应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草案中的具体条款、页码或内容,阐述修改理由及依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请注明反馈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3.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952171677@qq.com

bgzbzxwjx@163.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河西工业园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

邮编:014010(请在信封上注明“招标文件意见反馈”)

4.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0日(以邮件发送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

六、公示期

2025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10日,共3日(工作日)。

七、重要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所有意见。最终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以届时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文件为准。

3.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活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异议,视为无异议。

5.正式招标公告将在公示期结束并完善招标文件后另行发布。

八、发布机构及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静溪

电话:18648649067

电子邮箱:bgzbzxwjx@163.com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钢铁大街与一号路交叉路口北侧200米)

招标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宁

联系人邮箱:952171677@qq.com

电话:15524212820

九、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

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上发布。

附件: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招标要求.doc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标段-设计-综合评估(2025.1124).doc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LNG10.13.pdf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2025版).doc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技术协议.docx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

一、整体项目概况

1.1.(一)项目概况

1.2.本项目以钢铁企业副产的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清洁能源LNG,综合考虑包钢厂区煤气平衡情况、装置经济规模、与远期产业规划的匹配性等因素,LNG装置的规模为10万吨/年。降低了钢铁企业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延伸了产业链条,提高了产品附加值,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助力公司煤焦化工产业转型快速发展。

1.3.(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焦炉煤气制LNG装置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设施和厂外工程等。

二、设计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的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消防篇章、能源篇章等)、概算(具备可用于工程招标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量计价规则编制深度(最新版))、工程量清单(具备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条件,满足施工招标要求)、施工图设计(包含非标设备设计,同步采用施工图BIM设计)、提供施工现场设计服务、终版施工图等。

1.4.2.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需与项目建议书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保持一致。

3.项目设计概算需按照包钢PBS规则进行编码。

三、限额设计

按照项目建设投资79153.36万元进行限额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直接费、设计费、勘测费、联合试运转费、安评、环评、能评、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消审(含消防图纸审核)、职业卫生三同时、鉴定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预备费等其它各项费用)。如果不能在限额内完成设计,评标委员会可直接否决投标。

招标控制价905.66万元(不含税)。

四、设计报价清单

1.5.(一)设计报价清单

序号设计报酬分项名称报价(人民币元)备注
1初步设计(含概算)
2施工图设计(2.1-2.5费用合计)
2.1施工图设计
2.2BIM设计(如有)
2.3软件(如有) 含自动化编程
2.4现场设计服务
2.5其他(如有)
3非标准设备设计
总计(1+2+3)

1.6.(二)设计报价清单说明

1.上述分项报价中初步设计费用比例不能超设计费总报价的35%,否则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2.施工图设计总费用包含施工图设计、BIM设计、现场设计服务等内容,需要分别报价。

五、其他

1.工期考核:若超过本项目工期要求中的时间节点,每超期1天考核中标方合同金额的3‰。投标方在评标办法加分项“设计进度”中的承诺内容也作为合同中的工期要求,设计阶段每超期1天考核中标方合同金额的5‰。

2.其他未明确考核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和《包钢股份投资、工程、固定资产运行管理主观责任追究实施标准》进行考核。

3.投资控制考核:中标单位承诺的与可研报告的估算相比节约资金降幅(要求投标单位写承诺书)未达到10%及以上考核合同金额的10%;中标单位承诺的与可研报告的估算相比节约资金降幅(要求投标单位写承诺书)未达到5%及以上考核合同金额的5%。

4.技术方案能耗考核:中标单位承诺的年综合能耗与可研报告的年综合能耗(要求投标单位写承诺书)未达到8%,考核合同金额的8%;中标单位承诺的年综合能耗与可研报告的年综合能耗(要求投标单位写承诺书)未达到5%,考核合同金额的5%。

六、技术及服务要求

1.7.(一)设计总则

1.设计应按最新发布的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确保开工后,生产稳产、顺行、产品质量达到质量要求。

2.符合施工现场地质勘察及稳定性条件。

3.符合厂区地形图。

4.符合厂区总体布置图。

5.与本项目有关的应由甲方提供的资料。

6.与设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及规定。

7.工艺技术的选择遵循“成熟、先进、可靠”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利用水平。

8.设备选型遵循“大型化、高效、低耗、耐用、自动化程度高”的原则,装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9.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最新安评、环评、能评、防洪评价、文物保护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消审、职业卫生三同时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包钢5S、精益管理标准规范。

10.充分考虑包头地区恶劣自然环境对设备设施的影响。

11.供配电及自动控制。完成系统内供配电及自动控制设计。供配电设计必须满足生产要求并有一定余量。全厂实现集中监视、集中控制、集中调度、集中管理,监控手段满足甲方用户要求。

1.8.(二)设计方职责

2.除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内容外,还应包括与其他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合同的接口配合及施工配合,配合业主进行设备招标和施工招标的各项工作。

3.设计方应按业主和工程指挥部制定的技术作业表规定的时间进行接口配合设计。

4.在初步设计过程中,重大的技术原则和方案应及时报业主审批。

5.设计方提交的文件和图纸一律使用国际符号及缩写。

6.设计方主体专业在施工图设计前应到现场确认方案,经与业主商定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7.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设计方应展示三维渲染效果图进行说明。

8.设计方作为本项目的设计总负责方,应对所承担的项目整体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及完整性负责,如有遗漏,设计院需免费进行完善设计,且不得超投资限额。

1.9.(三)系统设计要求

1.同步开展BIM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可靠方便、操作和维护检修便利、科学、规范空间分配和设计。

2.设计方案要全面考虑现有生产情况,尽最大可能减少对现有生产系统的影响。

3.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设计。

4.设计深度应满足通过概算进行工程招标的条件。

1.10.(四)设计成果清单

各阶段应提交的设计成果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初步设计

①初步设计文字说明,包括主要附图,主要设备清单

②初步设计概算(单位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含工程量清单编码)

③工程量清单

④材料表

2.施工图阶段

①设备订货清单

②给排水施工图

③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制造图、电气施工图、机械设备安装图

④仪表设备制造图、仪表施工图

⑤热力外网施工图

⑥土建施工图

⑦综合总平面布置图等各类图纸

⑧终版施工图

1.11.3.过程文件及设计成果交付数量要求

3.1.纸质文件

①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乙方(设计人)需向甲方(发包人)提供纸质版初步设计(含单位工程概算)14份。

②乙方按照甲方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完初步设计并经甲方确认通过后,向甲方提供最终初步设计及单位工程概算14份,施工图10份。

③工程量清单6份

④材料表6份

⑤工程竣工投产30天内,设计单位完成终版施工图交付业主,提交终版施工图6套

3.2.电子版文件

①初步设计文件(非加密版):pdf格式或word格式;

②初步设计概算(非加密版):pdf格式或EXCEL格式;

③最终版全部施工图:pdf格式;

④BIM成果;

⑤设计完成后提供包括上述所有文件的完整版本的USB盘二套。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2017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二、《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为201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81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标段

(招标编号:K1502002025120401001)

项目代码:2511-150203-04-01-585281

招标文件

招标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5年12月5日

目录

(2017年版)1

第一章招标公告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1.总则16

2.招标文件19

3.投标文件20

4.投标23

5.开标23

5.3开标异议24

6.评标25

7.合同授予25

8.纪律和监督26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2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28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9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30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31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3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3

评标办法前附表33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35

1.评标方法35

2.评审标准35

3.评标程序36

4.评标结果3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

第二卷39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技术及服务要求)39

第三卷40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0

一、封面42

(一)投标函43

(二)投标函附录45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6

四、投标保证金48

五、技术部分49

六、联合体协议书50

七、资格审查资料51

(一)基本情况表5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53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4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55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56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57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58

八、设计费用清单59

九、设计方案60

十、其他资料60

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标段,招标编号:K1502002025120401001,已经由招投标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备案。招标人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已经由包头市昆都仑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批复,批准文号为2511-150203-04-01-585281,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资格后审的方式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2.批准文号:2511-150203-04-01-585281

3.工程规模:本项目以钢铁企业副产的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清洁能源LNG,综合考虑包钢厂区煤气平衡情况、装置经济规模、与远期产业规划的匹配性等因素,LNG装置的规模为10万吨/年。降低了钢铁企业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延伸了产业链条,提高了产品附加值,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助力公司煤焦化工产业转型快速发展。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焦炉煤气制LNG装置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设施和厂外工程等。

4.标段编号:K1502002025120401001001

5.项目名称: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标段

6.招标范围:1.本次招标的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消防篇章、能源篇章等)、概算(具备可用于工程招标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量计价规则编制深度(最新版))、工程量清单(具备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条件,满足施工招标要求)、施工图设计(包含非标设备设计,同步采用施工图BIM设计)、提供施工现场设计服务、终版施工图等。

2.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需与项目建议书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保持一致。

3.项目设计概算需按照包钢PBS规则进行编码。

7.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正式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批复后一周开始按照发图计划陆续出图。

具体进度计划详见下表:

发图时间发图子项发图时间发图子项 (天)备注
初步设计合同签订90天内提交
主要设备订货清单第一批设备清单在初步设计审定后7天内发出。
施工图(1)土建设备资料返回后30天之内发出土建施工图可根据现场施工实际进度进行调整
(2)电气设备资料返回后30天内发出电气施工图
(3)电信设备资料返回后30天内发出电信施工图
(4)总图以上全部发完,30天内发出综合总平面图(包括道路、硬化、绿化等)。

8.计划投资:905.66万元(不含税)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提供证书原件的扫描件。

3.信誉要求:投标人近3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全部上述网站查询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要求均为投标前置条件,任意一项不满足,将会被否决投标。

四、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1月05日09:30时(以实际平台预约场地时间为准,不另行澄清)

2.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8日。

2.领取网站: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六、监督部门

包头市昆都仑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七、其他说明

(一)付款方式

1.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设计费的20%(需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2.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审查通过并修改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15%;

3.提交全部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服务文件(包括主要工艺设备及非标设备数据表和设备采购资料)后,支付设计费的15%;4.提交全部施工图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设计费的40%;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稳定运行一年后,付剩余10%质保金。

(二)付款形式:

银行承兑汇票(每次付款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custominfo.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btsggzyjyw/index.html/)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河西工业园

邮编:014010

联系人:白宁

电话:15524212820

招标代理机构: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工业区

邮编:014010

联系人:王静溪

电话:0472-2669664,18648649067

2025年12月05日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河西工业园联系人:白宁电话:15524212820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工业园区联系人:王静溪电话:0472-2669664
1.1.4招标项目名称包钢股份节能减碳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标段
1.1.5项目建设地点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1.1.6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以钢铁企业副产的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清洁能源LNG,综合考虑包钢厂区煤气平衡情况、装置经济规模、与远期产业规划的匹配性等因素,LNG 装置的规模为 10 万吨/年。降低了钢铁企业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延伸了产业链条,提高了产品附加值,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助力公司煤焦化工产业转型快速发展。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焦炉煤气制 LNG 装置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设施和厂外工程等。
1.1.7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81992. 35万元,本设计标段905.66 万元(不含税)。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的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消防篇章、能源篇章等)、概算(具备可用于工程招标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量计价规则编制深度(最新版))、工程量清单(具备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条件,满足施工招标要求)、施工图设计(包含非标设备设计,同步采用施工图BIM设计)、提供施工现场设计服务、终版施工图等。2.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需与项目建议书及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保持一致。3.项目设计概算需按照包钢PBS规则进行编码。
1.3.2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正式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批复后一周开始按照发图计划陆续出图。具体进度计划详见招标文件。
1.3.3质量标准详见“发包人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资质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提供证书原件的扫描件。(2)财务要求:无(3)业绩要求:无(4)信誉要求:投标人近3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全部上述网站查询截图。(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无(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无(7)其他要求: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上要求均为投标前置条件,任意一项不满足,将会被否决投标。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网上系统提问
1.10.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网上发出
1.11.1分包☑不允许
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12.3偏差☑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包头市必得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0日形式:网上提问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网上发出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网上答疑澄清文件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1、电子文件:网上上传电子文件1份。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
3.2.3报价方式总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905.66 万元,投标单位报价超出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报价为不含税价,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3.1投标有效期90天。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R不要求 说明:本项目符合减免投标保证金情形:1.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2.属于政府投资的非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施工),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3.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第1、2条规定执行。减免保证金项目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免缴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无☑有,具体要求:详见综合评标办法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综合评标办法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近3年,详见招标公告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3.7.3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网上上传电子文件其他要求:关于纸质标书的说明: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2份(一正一副)(用于备案存档)。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打印(链接内容必须打印出来)、装订后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诚信档案。纸质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都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签字、盖章要求”执行.打印注意事项:纸质投标文件要以胶装形式牢固装订。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顺序装订成册,牢固装订是指装订好的投标文件不至于在翻阅时散开或用简单的方式将其中一项取出或将其他文件插入,各种活页装订、打孔式、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装订的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3.7.3(B)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3.7.3(B)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4.1.1(B)投标文件加密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
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月5日 09:30时(以实际平台预约场地时间为准,不另行澄清),最终以网上开标时间审核确认为准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网上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是,退还时间: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CA秘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规定的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开标地点:(线上开标)
5.2开标程序电子开标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1-3名;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custominfo.cebpubservice.com/)、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btsggzyjyw/index.html/)公示期限:3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
7.5中标通知2中标人自行登录交易平台系统下载中标通知书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7.7.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9.1中标服务费5、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收取,并以中标人的中标金额为基数计取且由中标人支付。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正式开始运行。投标人不需要再派人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只需在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登录、签到、在线参开标、远程解密、查看开标记录表即可 2、开标现场按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网上不见面开标’的通知”红头文件执行。3、招标人定标时需查询中标候选人截止开标时间前是否被公示列入包钢(集团)公司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如存在被公示列入包钢(集团)公司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的情形,则不确定其为中标人。4、供应商承诺截止本项目开标时间前未被公示列入包钢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如存在上述事项,接受招标人不确定其为中标人结果。5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请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及时将合同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6、如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或履约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按照包钢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7、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1.总则

1.1.1招标项目概况

1.1.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时间进行招标。

1.1.1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1.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1.3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1.3.2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1.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

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2响应和偏差

1.1.12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21.12.2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设计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1.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1.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1.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投标保证金

3.4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保证金缴纳状态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标情况记录表中“是否缴纳保证金”为准。。

3.4.2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撤销投标。

(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6)供应商名称、资质、业绩等信息发生变更,不能合理作出说明或刻意隐瞒事实的,影响评审结果。

(7)未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

(8)经采购人或评审小组质疑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供应商无法证明业绩或提供的资质或证明材料真实性,或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或资质或证明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或伪造的。

(9)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0)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11)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12)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标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

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1.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1.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5.1开标时间和地点

网上不见面开标: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

现场开标: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网上不见面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主持人自我介绍并宣布开标会开始;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签到,签到后等候开标;

(3)至投标截止时间,宣布投标单位家数,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家数;

(4)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

(5)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解密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解密;

(6)解密完成后,公布唱标内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

(7)投标人确认后,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确认签章;

(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现场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2.2.1.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者网上在线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6.1评标委员会

6.6.1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6.1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6.3评标

1.6.3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6.3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1.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3.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2.4.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2.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万元)项目负责人设计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5.3.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5.4.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投标报价是否含税满足招标人要求,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初步设计费用比例不能超设计费总报价的35%,如超出否决投标。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保证金缴纳状态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标情况记录表中“是否缴纳保证金”为准。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设计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细评审

序号类别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100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技术服务评分标准:35分业绩评分标准:15分
2.2.2/2.2.3投标报价项(50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35分,投标总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5分);投标总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减至0分,不足1%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两位)经评审为无效标或投标被否决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偏差率=(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1)技术服务项(35分)技术方案、设计参数及性能要求(9分)1.设计思路清晰,设计理念成熟、先进、设计完整,满足工艺要求,设计原则和各专业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得0-2分。2.在有限场地面积范围内实现设备在空间尺度、功能区域的协同布局,总图布局最大限度保障工艺顺畅、易于调控,提供合理的工艺设备布置图,满足现场实际要求,设备布置图全面清晰、满足生产要求,得0-2分。3.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及材料清单(包含相应规格及参数),内容完整得2分,缺项得0分。4.承诺提供的工艺路线及设备选购方案年综合能耗需体现降低能耗指标,年综合能耗低于可研中5%,得1分,年综合能耗低于可研中8%,得3分;
服务承诺(5分)1.承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每月现场履职不低于3个工作日,需提供承诺书,得1分。2.承诺拟投入项目人员(专业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现场服务不低于2人,每月多人合计现场履职不低于40个工作日,需提供承诺书,得2分。3.针对此项目后期施工中遇到的施工图问题以及按需要编制升版图,承诺24小时到达现场解决,需提供承诺书,得2分。
设计团队配置(5分)设计团队其他成员具有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含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大于5名得1分,大于等于8名得3分,不足5名不得分;设计团队中具有注册化工工程师一名得2分,两名得3分,三名及以上得5分。(以上人员需提供2024年7月1日至今连续一年的社保证明,提供对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本项最多得5分。
设计进度(5分)承诺初步设计进度每提前3天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
财务状况(1分)投标人须提供连续近三年(2022-2024年度)经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金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的报表参与评审。连续三年审计报告结论均为盈利(利润总额大于0)加1分,未提供连续三年财务报告的(成立不足三年除外)或审计报告结果为不盈利不得分,2022年10月起出具的财务报告未提供相关核验截图的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办【2023】15号》,投标人2022年10月起出具的财务报告均需提供核验截图,网址http://acc.mof.gov.cn。
荣誉证书(5分)获得省部级设计奖项,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或获得国家级设计奖项,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5分;以上奖项不重复计取,最高得5分。
投资控制(5分)与可研报告的估算相比节约资金降幅(要求投标单位写承诺书):1.节约资金10%及以上得5分,2.节约资金5%及以上得3分,3.节约资金不到5%不得分。
2.2.4(2)业绩项(15分)项目业绩(15分)1.每提供焦炉煤气深加工制LNG工程设计业绩(含EPC总包工程业绩,如提供的是联合体EPC业绩,只有设计方是本次投标人才可以加分。)一份得2分,最高得15分;2.每提供焦炉煤气深加工制LNG联产制甲醇或合成氨或氢气工程设计业绩(含EPC总包工程业绩,如提供的是联合体EPC业绩,只有设计方是本次投标人才可以加分。)一份得3分,最高得15分;备注:如合同内无法体现焦炉煤气深加工制LNG或联产制甲醇或合成氨或氢气工程设计业绩,可以提供对应的技术协议,1、2项不重复加分,本项最高得15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对应的部分发票原件扫描件)

3.2.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3.2.1.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3.2.2.2.评审标准

3.2.2.1.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2.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3.3.评标程序

3.2.3.1.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6)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7)不接受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或最高项数;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十B十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评标结果

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按照标准文本执行

5.第二卷

6.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技术及服务要求)

7.第三卷

8.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部分

六、联合体协议书

七、资格审查资料设计费用清单

八、设计费用清单

九、设计方案

一、封面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人要求,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1.1.2.5姓名:
2设计服务期限1.1.4.3 日历天
3合同价款确定方式12.1.1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如不要求缴纳保证金,下附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7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如要求缴纳保证金,下附电子保函或保证金缴纳凭证

五、技术部分

六、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项目名称)服务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级职称
注册资金 万元中级职称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
账号技工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附: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序号 年度说明 查看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

附项目电子件

项目扫描件: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四)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经理   
备注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

附:

项目电子件: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5)企业获奖

获奖名称   
奖项类别   
获奖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颁奖部门获奖日期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6)企业各类证书

序号 证书名称 查看
 

(7)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得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项目负责人电子件:

扫描件:

序号 电子件名称 查看
 

(8)营业执照

八、设计费用清单

1.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设计费用分项名称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金额(元)备注
1
2
3
4
5
…………
合计报价

九、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计工程概况;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四、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

六、拟投入的设计人员;

七、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八、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九、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十、其他资料

1.承诺函

供应商应承诺条款:

我方承诺截止本项目开标时间前未被公示列入包钢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如存在上述事项,接受招标人不确定我方为中标人结果。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及编号: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人民币×××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具体进度计划详见附件5设计进度表。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严格满足技术协议、招标文件等合同文件的约定标准,并同时符合工程所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及配套技术规范、规程等。当存在多重标准时,按最高标准执行。

2、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等专业内容。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3、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4、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税率为%,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各项费用的税率以款项支付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务政策变化或者纳税主体类型变更等原因,则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根据国家新发布的税率进行调整”的原则处理。

后文中如以“签约合同价”作为计算基数的,均指价税合计金额。

5、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6、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后签署的为准。

7、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3.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设计人各类文件的批准或者认可并不减轻和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8、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9、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10、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十三、不可转让

本合同具有不可转让性,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整体转让;其项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义务,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单独作为权利、权属、所有权、债权或委托事项、附属义务、附加义务等进行转让,任何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转让对发包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双方均已知悉,并充分了解本合同条款赋予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本合同中存在的限制或免除对方责任的条款,各方均予确认。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于本合同的条款无任何异议、歧义和争议。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年月日

产权单位:

负责人: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年月日

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2.1.1.一般约定

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如有)、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2.1.3.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1.4.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如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

(9)招标文件及其附件;(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后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1.6.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2.1.7.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8.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2.发包人

2.2.1.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发包人应确保已将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报送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总图编制单位,总图编制单位在总平面布置图上做标注、预留。

2.1.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2.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2.3.2.3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2.4.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2.5.2.5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2.3.3.设计人

2.3.1.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3.2.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继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经验等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继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经验等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2.3.3.3.3设计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4.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2.3.5.3.5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6.3.6安全条款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2.4.4.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2.5.5.工程设计要求

2.5.1.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2.5.1.1.1.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2.5.1.1.2.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2.5.1.1.3.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2.5.1.1.4.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2.5.2.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3.6设计人应确保工程设计文件符合现行有效以及不时修订的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以及《包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要求,设计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设计人已知悉《包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

2.5.3.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2.6.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2.6.1.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2.6.2.6.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2.6.3.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2.6.4.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2.7.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2.7.1.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2.8.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2.9.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2.10.10.合同价款与支付

2.10.1.10.1合同价款组成

2.10.1.0.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2.10.1.0.2.(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10.1.0.3.(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2.10.2.10.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2.10.3.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2.10.4.10.4进度款支付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2.11.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2.12.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2.13.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14.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14.1.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2.15.15.不可抗力

2.15.1.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15.2.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5.3.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16.16.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17.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2.18.18其他

具体见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2.19.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发包人要求;

(3)技术标准;

(4)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通用合同条款;

(9)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10)其他合同文件。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发包人送达的前述书面函件应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保密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发包人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直至保密信息公开之日为止。

2.20.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及时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发包人可承担由此增加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但发包人不承担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设计费用增加的责任。

2.1.4发包人其它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进行管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及义务。

发包人任何文件无发包人代表签字且加盖发包人公章,均为无效文件,对发包人不产生约束力;发包人代表无权确认或同意任何增加或可能增加合同价款的文件;虽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但工程量或数量不实的内容,均为无效文件,对发包人不产生约束力。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事项后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2.21.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设计人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以发包人认定为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10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以发包人认定为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3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5天内。

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以发包人认定为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所有工程的设计。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2.22.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2.23.3.6安全条款

(一)设计人承诺

1.设计人须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设计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悉且自愿遵守包括《包钢(集团)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制度。

3.设计人作为独立开展生产经营作业的单位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设计人安全生产职责。

4.设计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资质;若设计人的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以外的地区,则设计人须在包头市设立分公司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者由设计人法人主体对本合同项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统一管理,不得仅由设计人下属的项目部或班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人员、设备及资质安全管理

1.设计人须对本合同项下全部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严格落实本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重点岗位操作能力。

2.设计人应要求本合同项下的设计人从业人员或受设计人实际指令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设计人的供应商人员)在开展具体的业务前,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的管理要求并签订《安全告知书》,开展具体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3.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报送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本单位、本单位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相关的许可证、资质证书及相关信息资料并保证真实可靠,并对因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三)发包人统一协调、管理

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但发包人对于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不能由此减轻、免除设计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

2.发包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设计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设计人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设计人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对于发包人发现的安全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设计人须立即完成整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工作的,须向发包人提交整改方案,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3.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进行检维修、高度危险、特种等作业时须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辨识各环节主要安全风险,科学制订作业计划及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发包人审核。若设计人需临时增加作业内容,则应充分论证临时新增作业对现有作业造成的安全影响、是否具备并行作业条件等,并将临时作业内容及论证文件报发包人评估和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通过,不得进行作业。

(四)其他

1.非因发包人原因,致使设计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若设计人及设计人从业人员造成发包人及发包人从业人员或第三方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均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2.若设计人存在违反安全责任的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发包人有权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来追究设计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3.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细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本合同安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更严格的约定为准。

2.24.4.工程设计资料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延长设计周期,但发包人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另外支付设计费用的责任。

2.25.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发包人可延长设计周期,但发包人不承担设计费用增加的责任。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2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5.4.2条。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复核其适用性及准确性。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发包人顺延设计周期,发包人不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责任。

2.26.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